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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監務委員會會議實施要點 6
六  監務委員會之決議,應由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,可否同數時,取決
    於主席。
    前項決議如窒礙難行或違反法令規定,認有修正之必要時,得由典獄
    長提交監務委員會進行複議。
民國 91 年 10 月 08 日訂定
6
六  監務委員會之決議,應由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,可否同數時,取決
    於主席。
    前項決議如窒礙難行或違反法令規定,認有修正之必要時,得由典獄
    長提交監務委員會進行複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