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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監務委員會會議實施要點 5
五  下列各款事項,應提交監務委員會會議決議。                    
 (一) 受刑人之累進處遇事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二) 有關作業契約之訂立事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三) 重大修建工程事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四) 專用款項之支出事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五) 各科室間重要業務之協調事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(六) 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及監獄法令規定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之事
      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有關累進處遇之決議,人事、會計、統計及政風主管人員不參加表決
    。
民國 91 年 10 月 08 日訂定
5
五  下列各款事項,應提交監務委員會會議決議。
 (一) 受刑人之累進處遇事項。
 (二) 受刑人假釋事項。
 (三) 有關作業契約之訂立事項。
 (四) 重大修建工程事項。
 (五) 專用款項之支出事項。
 (六) 各科室間重要業務之協調事項。
 (七) 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及監獄法令規定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之事
      項。
      有關累進處遇及假釋事項之決議,人事、會計、統計及政風主管人
      員不參加表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