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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1
一 依據與宗旨: 為妥適運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,並使檢察官為緩 起訴之處分在執行作業上有統一之客觀標準可循,爰訂定本要點。
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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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依據與宗旨: 為妥適運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,並使檢察官為緩 起訴之處分在執行作業上有統一之客觀標準可循,爰訂定本要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