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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發布應注意事項 9
九  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後,應將發言內容陳報行政執行署備查,並副知
  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;如新聞內容涉及員工風紀、洩密案件或機關安全
    事件時,並應副知法務部政風司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訂定
9
九  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後,應將發言內容陳報行政執行署備查,並副知
  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;如新聞內容涉及員工風紀、洩密案件或機關安全
    事件時,並應副知法務部政風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