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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發布應注意事項 6
六 發生事涉本處之新聞事件時,各業務單位應主動將相關資料彙整成新 聞稿,於經 處長核定後提供新聞發言人參考,以利發布新聞所需; 如情況急迫不及簽報,則應口頭報告 處長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訂定
6
六 發生事涉本處之新聞事件時,各業務單位應主動將相關資料彙整成新 聞稿,於經 處長核定後提供新聞發言人參考,以利發布新聞所需; 如情況急迫不及簽報,則應口頭報告 處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