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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發布應注意事項 6
六  發生事涉本處之新聞事件時,各業務單位應主動將相關資料彙整成新
    聞稿,於經  處長核定後提供新聞發言人參考,以利發布新聞所需;
    如情況急迫不及簽報,則應口頭報告  處長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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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發生事涉本處之新聞事件時,各業務單位應主動將相關資料彙整成新
    聞稿,於經  處長核定後提供新聞發言人參考,以利發布新聞所需;
    如情況急迫不及簽報,則應口頭報告  處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