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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發布應注意事項 5
五  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,應注意儀態,發言內容則力求簡要明確,並應
    查證採訪人員之身分 (如採訪人員聲稱已獲法務部或行政執行署同意
    時,亦應主動查證) ,避免發言內容遭斷章取義或不當曲解、引用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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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  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,應注意儀態,發言內容則力求簡要明確,並應
    查證採訪人員之身分 (如採訪人員聲稱已獲法務部或行政執行署同意
    時,亦應主動查證) ,避免發言內容遭斷章取義或不當曲解、引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