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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發布應注意事項 4
四  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,應奉  處長核准並通報行政執行署後,始得對
    外發言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訂定
4
四  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,應奉  處長核准並通報行政執行署後,始得對
    外發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