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5 01:1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發布應注意事項 2
二  本注意事項所稱「新聞發布」,包括主動發布新聞稿或接受媒體記者
    、各類雜誌之採訪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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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本注意事項所稱「新聞發布」,包括主動發布新聞稿或接受媒體記者
    、各類雜誌之採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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