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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發布應注意事項 13
十三 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之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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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 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