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發布應注意事項 12
十二  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各項情事時,得視情節追究相關責任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訂定
12
十二  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各項情事時,得視情節追究相關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