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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發布應注意事項 10
十  員工接獲媒體記者採訪 (包括親訪及電訪) 時,應予婉拒,並即通報
    新聞發言人處理,嚴禁擅自對外發言,以避免發言內容遭斷章取義或
    不當曲解、引用,甚至發生遭秘密錄音、攝影等不當情事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訂定
10
十  員工接獲媒體記者採訪 (包括親訪及電訪) 時,應予婉拒,並即通報
    新聞發言人處理,嚴禁擅自對外發言,以避免發言內容遭斷章取義或
    不當曲解、引用,甚至發生遭秘密錄音、攝影等不當情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