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公文稽催要點 9
九  各組室承辦人員收到公文後,應即開始辦理,並於辦理完畢後將處理
    情形記載於銷案單副聯。
民國 90 年 02 月 14 日訂定
9
九  各組室承辦人員收到公文後,應即開始辦理,並於辦理完畢後將處理
    情形記載於銷案單副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