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4 23:1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公文稽催要點 9
九  各組室承辦人員收到公文後,應即開始辦理,並於辦理完畢後將處理
    情形記載於銷案單副聯。
民國 90 年 02 月 1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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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  各組室承辦人員收到公文後,應即開始辦理,並於辦理完畢後將處理
    情形記載於銷案單副聯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