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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圖書室借書規則 5
五  未依規定期限 (十四日) 內還書者,第十五日起通知還書;超過二十
    日尚未還書者,暫停借書一個月。
民國 90 年 09 月 17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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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  未依規定期限 (十四日) 內還書者,第十五日起通知還書;超過二十
    日尚未還書者,暫停借書一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