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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圖書室借書規則 4
四  借用之書籍如不慎有遺失、毀損之情事,應付賠償責任 (購買交還原
    借閱書籍) 。
民國 90 年 09 月 17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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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借用之書籍如不慎有遺失、毀損之情事,應付賠償責任 (購買交還原
    借閱書籍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