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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及卷宗須知 8
八、當事人於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閱畢後,應將資料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
    點收,經點收後,閱覽室專責人員應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。
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修正
8
八、當事人於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閱畢後,應將資料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
    點收,經點收後,閱覽室專責人員應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20 日訂定
8
八  當事人於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閱畢後,應將資料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
    點收,經點收後,閱覽室專責人員應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