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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位置:
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及卷宗須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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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及卷宗須知
修正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
8
八、當事人於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閱畢後,應將資料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 點收,經點收後,閱覽室專責人員應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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