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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員工自律要點 9
九  嚴禁員工利用職權、身分、暗營或包庇收容人從事違法情事。
民國 83 年 05 月 3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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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  嚴禁員工利用職權、身分、暗營或包庇收容人從事違法情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