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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員工自律要點 6
六  嚴禁員工或作業廠商替收容人代寄書信,代打電話,規避書信檢查或
    代送現金藉機詐財。
民國 83 年 05 月 3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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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嚴禁員工或作業廠商替收容人代寄書信,代打電話,規避書信檢查或
    代送現金藉機詐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