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臺灣臺北看守所員工自律要點 4
四 嚴禁員工與收容人之間有財物借貸關係,避免衍生弊端。
民國 83 年 05 月 31 日訂定
4
四 嚴禁員工與收容人之間有財物借貸關係,避免衍生弊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