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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員工自律要點 4
四  嚴禁員工與收容人之間有財物借貸關係,避免衍生弊端。
民國 83 年 05 月 31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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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嚴禁員工與收容人之間有財物借貸關係,避免衍生弊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