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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員工自律要點 10
十  員工出入戒護區域,主動接受檢查,不夾藏、販售違禁物品,不私自
    傳遞訊息,不受任何要脅,並嚴拒人犯不法之情形。
民國 83 年 05 月 31 日訂定
10
十  員工出入戒護區域,主動接受檢查,不夾藏、販售違禁物品,不私自
    傳遞訊息,不受任何要脅,並嚴拒人犯不法之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