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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7
七  本隊隊員工作檢討會每三個月定期開會一次,由隊長召集並主持之,
    應報請本所派員列席指導,如隊長未出席會議時,由副隊長主持。
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訂定
7
七  本隊隊員工作檢討會每三個月定期開會一次,由隊長召集並主持之,
    應報請本所派員列席指導,如隊長未出席會議時,由副隊長主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