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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5
五 本隊隊員之權利: (一)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 (二)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 (三) 參與本所或本隊所舉辦之各項志願服務活動。
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訂定
5
五 本隊隊員之權利: (一)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 (二)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 (三) 參與本所或本隊所舉辦之各項志願服務活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