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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5
五  本隊隊員之權利:
 (一)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 (二)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 (三) 參與本所或本隊所舉辦之各項志願服務活動。
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訂定
5
五  本隊隊員之權利:
 (一) 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 (二)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 (三) 參與本所或本隊所舉辦之各項志願服務活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