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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4
四  本隊隊員參加條件如下:
 (一) 年齡在十八歲以上,身體健康,具有服務熱忱。
 (二) 通曉國、台語。
 (三) 具有書寫能力。
 (四) 品行端正,有耐心與愛心。
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訂定
4
四  本隊隊員參加條件如下:
 (一) 年齡在十八歲以上,身體健康,具有服務熱忱。
 (二) 通曉國、台語。
 (三) 具有書寫能力。
 (四) 品行端正,有耐心與愛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