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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2
二  本隊隊員若干人,經本所遴選社會熱心公益人士,實際參與本所服務
    工作滿二個月績效良好,由本所發給志工聘書,始為本隊正式隊員,
    均為無給職志工。
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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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本隊隊員若干人,經本所遴選社會熱心公益人士,實際參與本所服務
    工作滿二個月績效良好,由本所發給志工聘書,始為本隊正式隊員,
    均為無給職志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