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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12
十二  本守則經本隊隊員會議決議通過,陳送本所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
      同。
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訂定
12
十二  本守則經本隊隊員會議決議通過,陳送本所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
      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