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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11
十一  本隊之經費得由本所視經費狀況與以補助。
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訂定
11
十一  本隊之經費得由本所視經費狀況與以補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