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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10
十  隊員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隊聲明退出服務行列。
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訂定
10
十  隊員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隊聲明退出服務行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