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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7
七、負責水電管理人員,應將平時使用與管理上必須注意之事項,隨時提
    醒使用單位或個人,如發現同仁或收容人,有故意違反規定者,應加
    強勸導或簽報處理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
7
七、負責水電管理人員,應將平時使用與管理上必須注意之事項,隨時提
    醒使用單位或個人,如發現同仁或收容人,有故意違反規定者,應加
    強勸導或簽報處理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
7
七  負責水電管理人員,應將平時使用與管理上必須注意之事項,隨時提
    醒使用單位或個人,如發現同仁或收容人,有故意違反規定者,應加
    強勸導或簽報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