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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13
十三、戒護科應就場舍與崗哨之電燈、抽風機、吊扇、探照燈、自來水等
      ,或需要集體管制之設備,統一規定使用時間或時機。
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
13
十三、戒護課、女所應就場舍與崗哨之電燈、抽風機、吊扇、探照燈、自
      來水等,或需要集體管制之設備,統一規定使用時間或時機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
13
十三  戒護課、女所應就場舍與崗哨之電燈、抽風機、吊扇、探照燈、自
      來水等,或需要集體管制之設備,統一規定使用時間或時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