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值日規則 7
七  總值日官、外值日官、值日司機、工友之值日時間,自每日上午八時
    卅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卅分止,並以每日上午八時卅分為交接時間,
    內值日官依戒護勤務時間另訂之,外值日員值日時間,自上午八時卅
    分起至廿一時卅分止,均不得遲到早退。
民國 83 年 10 月 00 日修正
7
七  總值日官、外值日官、值日司機、工友之值日時間,自每日上午八時
    卅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卅分止,並以每日上午八時卅分為交接時間,
    內值日官依戒護勤務時間另訂之,外值日員值日時間,自上午八時卅
    分起至廿一時卅分止,均不得遲到早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