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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值日規則 6
六  各值日人員在上班時間內仍在各該課室處理原有職務工作,辦公時間
    外,則在值日官或指定之處所執行任務,並一律在所內用餐。
民國 83 年 10 月 00 日修正
6
六  各值日人員在上班時間內仍在各該課室處理原有職務工作,辦公時間
    外,則在值日官或指定之處所執行任務,並一律在所內用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