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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值日規則 5
五  內值日官處理事項:
 (一) 負責戒護區各設施安全之查察及各級戒護人員勤務之調配、督導、
      巡查,並維繫囚情安定等各項戒護事宜。
 (二) 負責各項災害之預防及處理。
 (三) 收容被告罹患病需緊急外醫時,應經值日醫師認定後,送請內值日
      官核准後,並應向總值日官報備。
 (四) 長官臨時交辦事項。
民國 83 年 10 月 00 日修正
5
五  內值日官處理事項:
 (一) 負責戒護區各設施安全之查察及各級戒護人員勤務之調配、督導、
      巡查,並維繫囚情安定等各項戒護事宜。
 (二) 負責各項災害之預防及處理。
 (三) 收容被告罹患病需緊急外醫時,應經值日醫師認定後,送請內值日
      官核准後,並應向總值日官報備。
 (四) 長官臨時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