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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推動自願參與服務收容人家屬實施計畫 1
一  遵法務部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法 88 矯字第○○一○九號函副本暨臺灣
    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九月十日檢英所甲第○二四四九一號函指示
    ,擬訂定本計劃。
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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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 遵法務部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法 88 矯字第○○一○九號函副本暨臺灣
    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九月十日檢英所甲第○二四四九一號函指示
    ,擬訂定本計劃。
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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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 遵法務部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法 88 矯字第○○一○九號函副本暨臺灣
    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九月十日檢英所甲字第○二四四九一號函指
    示,擬訂定本計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