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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花蓮看守所綠色採購方案 3
三  依機關綠色採購目標:九十年為宣導鼓勵期,綠色採購目標比率為百
    分之三十,九十一年目標值提高百分之五十以上,本所將以辦公室文
    具紙張、設備為優先考量採購第一類產品,以達目標。未能採購第一
    類、第二類、第三類產品者需於金額統計表備註欄說明原因。
民國 90 年 11 月 29 日訂定
3
三  依機關綠色採購目標:九十年為宣導鼓勵期,綠色採購目標比率為百
    分之三十,九十一年目標值提高百分之五十以上,本所將以辦公室文
    具紙張、設備為優先考量採購第一類產品,以達目標。未能採購第一
    類、第二類、第三類產品者需於金額統計表備註欄說明原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