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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花蓮看守所綠色採購方案 2
二  採購之產品依 (附件二) 第一類產品、第二類產品、第三類產品,金
    額統計表每月填寫合計,以便九十一年八月及翌年二月彙整陳報,本
    所並作成紀錄,隨時檢討改進。
民國 90 年 11 月 29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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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採購之產品依 (附件二) 第一類產品、第二類產品、第三類產品,金
    額統計表每月填寫合計,以便九十一年八月及翌年二月彙整陳報,本
    所並作成紀錄,隨時檢討改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