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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花蓮看守所陳情請願事件處理原則 6
六  本處理原則經陳  所長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民國 90 年 11 月 26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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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本處理原則經陳  所長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