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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花蓮看守所陳情請願事件處理原則
公發布日: 民國 90 年 11 月 26 日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
法規體系: 矯正機關 >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(花蓮少觀所合署辦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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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 依據法務部頒「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」辦理
    。
二  本處理原則係針對本所發生陳情請願事件時,各業務單位能就陳情請
    願之訴求標的,依各自之業務職掌,妥擬因應對策,避免因處理不善
    ,演變成圍堵、抗爭等衝突事件,進而危害或破壞本所之安全與安定
    。
三  本所發生陳情請願等圍堵抗爭之可能狀況
 (一) 政治人物因案羈押於本所或因選舉之競選策略而有計畫的策動。
 (二) 收容人為達到某種訴求串聯在外親友向本所陳情請願。
 (三) 收容人親屬疑因本所管教措施不當,致生傷害或權益遭受損失所造
      成。
 (四) 本所職員在外不當言行所引發。
 (五) 其他因執行公務,致人民之自由、權利遭受輕忽所造成。
四  處理原則
 (一) 本所接獲陳情請願事件,其以書面為之者,依本所公文處理程序分
      發權責單位處理。其以言詞為之者,由秘書出面受理斡旋,並將陳
      情內容報告所長後,召集業務主管單位答覆、處理。處理人民陳情
       (請願) 事件,悉依行政院頒「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要
      點」之規定原則辦理。
 (二) 本所之行政措施致人民非法圍堵抗爭時,因應作為如下:
      1 醞釀時期:
      (1) 員工處理涉民案件,應熟記各項法令規章,依法行政,避免不
          必要之衝突,如無法避免,應將衝突發生之前因後果即時報告
          主管,妥擬因應方案。
      (2) 本所各課室平時即應針對各自承辦之業務,注意民情反應並向
          上陳報,以作為改進業務執行方式之參考。
      (3) 本所所實施對民眾的各項措施,相關人員如得知可能引起不良
          後果者,即應向該管主管及所長報告,以達機先預防功能。
      (4) 對於已無可避免之圍堵、抗爭等群眾事件,秘書應即承所長之
          命召集本所各課室主管研擬對策及分配下列任務:
          調派若干管理人員,預作外圍秩序維護之準備。
          加強戒護管理,防範收容人趁機騷動。
          針對群眾訴求,蒐集整理相關法令規章預作協談準備。
          利用管道查明首要份子及幕後鼓煽人員。
          運用適當方法予以疏處約制。
          通知治安單位作必要之支援準備,並迅速反應上級備案。
      2 進行時期:
      (1) 針對民眾訴求,由權責單位對聚集群眾闡明有關法令規定、執
          行方式,動之以情、曉以利害,以軟化其意志及情緒。
      (2) 推派適當人員進行溝通,並促使其推派代表進行協談及陳述意
          願、解散群眾。
      (3) 妥善接待群眾,並避免一切可能的刺激。
      (4) 依情勢發展,適機發佈「防暴警報」 (依戒護課防暴應變計畫
          因應) 。
      (5) 協調治安單位採取必要措施。
      (6) 隨時與上級單位保持連繫並報告情勢發展。
      (7) 所長在無可避免必須面對群眾時,應即選派若干人員隨侍維護
          安全。
      (8) 利用現有之監視或蒐證器材進行必要之蒐證工作,以利日後檢
          討或進行訴訟之佐證。
      (9) 前述應變措施,秘書應指派一至二名之聯絡人,其中一人隨時
          陳報情勢演變及處理進度,並轉達所長指示;另一人負責各任
          務人間之協調及任務轉達工作。
     (10) 建立發言人制度,於事件發生前後依所長指示辦理對外發言事
          宜。
      3 事後處理:
      (1) 群眾訴求之權責單位,於事件結束後應對事件發生之因果作成
          紀錄,以供日後查考。
      (2) 召開本所「災害防救暨安全防護會報」,檢討策進相關作業。
      (3) 列管追蹤相關改進作業。
      (4) 繼續蒐報後續狀況,防範事態復萌。
      (5) 展開各項復原工作。
 (三) 陳情請願等事件於例假日發生時由督勤官受理。
五  本所各課室應參酌前述各擬制狀況,審慎研擬因應腹案及加強業務管
    考,避免因執行不當,危害機關之安全與安定。
六  本處理原則經陳  所長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