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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花蓮看守所陳情請願事件處理原則 2
二  本處理原則係針對本所發生陳情請願事件時,各業務單位能就陳情請
    願之訴求標的,依各自之業務職掌,妥擬因應對策,避免因處理不善
    ,演變成圍堵、抗爭等衝突事件,進而危害或破壞本所之安全與安定
    。
民國 90 年 11 月 26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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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本處理原則係針對本所發生陳情請願事件時,各業務單位能就陳情請
    願之訴求標的,依各自之業務職掌,妥擬因應對策,避免因處理不善
    ,演變成圍堵、抗爭等衝突事件,進而危害或破壞本所之安全與安定
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