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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看守所陳情請願事件處理原則 2
二 本處理原則係針對本所發生陳情請願事件時,各業務單位能就陳情請 願之訴求標的,依各自之業務職掌,妥擬因應對策,避免因處理不善 ,演變成圍堵、抗爭等衝突事件,進而危害或破壞本所之安全與安定 。
民國 90 年 11 月 26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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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本處理原則係針對本所發生陳情請願事件時,各業務單位能就陳情請 願之訴求標的,依各自之業務職掌,妥擬因應對策,避免因處理不善 ,演變成圍堵、抗爭等衝突事件,進而危害或破壞本所之安全與安定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