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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9
九  使用電話傳真機應設簿登記,定期陳核閱,傳真公文應依左列程序辦
    理:
 (一) 登錄傳真公文登記簿:記載受文者、發文字號、案由、傳送日期、
      時間、頁數及承辦單位 (人員) 等。
 (二) 辦理傳真作業人員應於公文末頁適當位置簽章。
 (三) 撥通受方傳真號碼,確認接收者身分後,開始傳真。
 (四) 傳真後再通話對照傳真頁數無誤,文面加蓋傳真文件戳,附原稿歸
      檔。
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訂定
9
九  使用電話傳真機應設簿登記,定期陳核閱,傳真公文應依左列程序辦
    理:
 (一) 登錄傳真公文登記簿:記載受文者、發文字號、案由、傳送日期、
      時間、頁數及承辦單位 (人員) 等。
 (二) 辦理傳真作業人員應於公文末頁適當位置簽章。
 (三) 撥通受方傳真號碼,確認接收者身分後,開始傳真。
 (四) 傳真後再通話對照傳真頁數無誤,文面加蓋傳真文件戳,附原稿歸
      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