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 使用電話傳真機應設簿登記,定期陳核閱,傳真公文應依左列程序辦 理: (一) 登錄傳真公文登記簿:記載受文者、發文字號、案由、傳送日期、 時間、頁數及承辦單位 (人員) 等。 (二) 辦理傳真作業人員應於公文末頁適當位置簽章。 (三) 撥通受方傳真號碼,確認接收者身分後,開始傳真。 (四) 傳真後再通話對照傳真頁數無誤,文面加蓋傳真文件戳,附原稿歸 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