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4
四 傳真之公文,以左列公文類別為限: (一) 函:各機關公文往復,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公文。 (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) (二) 其他公文。 (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)
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訂定
4
四 傳真之公文,以左列公文類別為限: (一) 函:各機關公文往復,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公文。 (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) (二) 其他公文。 (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