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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4
四  傳真之公文,以左列公文類別為限:
 (一) 函:各機關公文往復,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公文。
       (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)
 (二) 其他公文。 (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)
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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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傳真之公文,以左列公文類別為限:
 (一) 函:各機關公文往復,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公文。
       (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)
 (二) 其他公文。 (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