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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11
十一  傳真公文之保管、保密及其他未盡事宜,依事務管理規則及其手冊
      等有關規定辦理。
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訂定
11
十一  傳真公文之保管、保密及其他未盡事宜,依事務管理規則及其手冊
      等有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