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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8
八  本監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、區分、統計及列入管制,視業務性
    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,最長期限不得逾三十日;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
    結者,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。
民國 89 年 08 月 09 日訂定
8
八  本監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、區分、統計及列入管制,視業務性
    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,最長期限不得逾三十日;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
    結者,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