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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7
七  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,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
    ,以簡明、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。
民國 89 年 08 月 09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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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  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,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
    ,以簡明、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