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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6
六  本監受理陳情案件後,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
    之文卷,依分層負責規定,陳典獄長核示後,以公文、電子郵件或其
    他方式答復。
民國 89 年 08 月 09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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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本監受理陳情案件後,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
    之文卷,依分層負責規定,陳典獄長核示後,以公文、電子郵件或其
    他方式答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