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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5
五  人民陳情案件非本監之權責主管事項者,應移請相關之主管機關處理
    ,並函知陳情人。
民國 89 年 08 月 09 日訂定
5
五  人民陳情案件非本監之權責主管事項者,應移請相關之主管機關處理
    ,並函知陳情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