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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3
三  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,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。
   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有陳述事項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
    號碼及聯絡方式。
    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、住址、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住址等。
民國 89 年 08 月 09 日訂定
3
三  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,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。
   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有陳述事項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
    號碼及聯絡方式。
    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、住址、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住址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