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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推動認輔即將出獄受刑人實施計畫 4
四  實施方式:
 (一) 本監目前置榮譽教誨師共六名,實施認輔輔導工作。
 (二) 認輔時間以每位榮譽教誨師每月排定一至二次入實施輔導為原則。
 (三) 配合榮譽教誨師時間,本監排定入監時間表,請榮譽教誨師依表實
      施。
 (四) 認輔方式以個別協談為原則,每位榮譽教誨師每月平均約需認輔三
      至六名受刑人。
 (五) 晤談後,個案協談資料放置受刑人認輔資料袋,由本監教區教誨師
      保管。
 (六) 受刑人假釋出監時,本監製作出監名冊並受刑人個案協談資料,轉
      送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檢署觀護人室,俾利保護管束接續執行。
民國 89 年 03 月 03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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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實施方式:
 (一) 本監目前置榮譽教誨師共六名,實施認輔輔導工作。
 (二) 認輔時間以每位榮譽教誨師每月排定一至二次入實施輔導為原則。
 (三) 配合榮譽教誨師時間,本監排定入監時間表,請榮譽教誨師依表實
      施。
 (四) 認輔方式以個別協談為原則,每位榮譽教誨師每月平均約需認輔三
      至六名受刑人。
 (五) 晤談後,個案協談資料放置受刑人認輔資料袋,由本監教區教誨師
      保管。
 (六) 受刑人假釋出監時,本監製作出監名冊並受刑人個案協談資料,轉
      送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檢署觀護人室,俾利保護管束接續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