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廢/停臺灣屏東戒治所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有關規定、條件、應辦及須注意事項 2二 報請停止戒治有關條件:
(一) 戒治所處遇成效分調適期、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實施評
估。
調適期處遇成績合格並經所務委員會審核通過者,進階至心理輔導
期處遇;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合格並經所務委員會審核通過者,進
階至社會適應期處遇;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合格並經所務委員會審
核通過者,辦理停止強制戒治。
1 調適期處遇成績以「生活規律性」及「體能表現」二項評估,各
目所得成績平均三分以上,該二項成績為合格。
受戒治處分二次以上、戒治處分中脫逃或經撤銷停止戒治之受戒
治人,前二項各目所得平均成績四分以上,該項成績為合格。
「生活規律性」及「體能表現」二項成績均合格,為調適期處遇
成績評估結果合格。
2 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以「生活規律性」及「輔導課程參與」二項
評估,各目所得成績平均三分以上,該二項成績為合格。
「生活規律性」及「輔導課程參與」二項成績均合格,為心理輔
導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。
3 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以「生活規律性」及「社會適應課程參與」
二項評估,各目所得成績平均三分以上,該二項成績為合格。
受戒治處分二次以上、戒治處分中脫逃或經撤銷停止戒治之受戒
治人,前二項各目所得平均成績四分以上,該項成績為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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